EN CH
物流跟踪 400-67788-56 人才招聘

当前状态:关于亚东>帮助中心

Q

上海进口代理 信用证结算进口业务发现卖方数据造假,如何维权?

A

 问: 我司是一家外贸企业,近些年由于进口业务的迅速发展,结算方式一般都采用跟单信用证来保障回款。今年8月,我司向国外供应商采购了一批原油制品,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标准,并要求卖方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作为信用证结算的必备单证之一。9月份国外卖方发货后,我司收到了提单、报关单、商业发票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一系列合同约定的单证,着手办理信用证承兑事宜。但是,货到目的港后,我司却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过再次检验,证明卖方在起运港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中,有几项数据是完全错误的。现在,由于货物的质量问题,我司面临重大损失,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司是否可以要求银行立即停止支付信用证款项?

答:贵司向银行提出止付要求并非正确选择。UCP6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所以,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本案中,银行可以完全不予理会贵司的请求而在审查完单证后立即付款,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一旦银行付款,贵司挽回损失的难度就增加了。

     可以看出,上述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利用银行付款时只审单不看货,编造各种骗局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提交虚假单据,信用证欺诈的风险时常出现。因此,各国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让受害人使用法律手段对抗信用证欺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九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和分析,贵司应当第一时间申请止付令,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的流程。止付令属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银行承兑或议付之前完成才有意义。所以贵司应当尽快将申请书、外贸合同、提单、发票、信用证合同,特别是目的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国外卖方提供虚假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证据提交法院,并根据法院要求及时提供可靠、充分的担保。法院会依法在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立即开始执行。也就是说,最快几天之内,贵司就可以取得法院签发的止付令,依法要求银行停止向国外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当然,止损仅仅是第一步,银行止付后,贵司应尽快提起诉讼。

      第二,无法申请止付令的四种情况。若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或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或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或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贵司即丧失了申请止付令的最佳时机。

请您留言

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物流咨询专线:4006778856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