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等规定实施检验监管。
一、案例一
1、涉危不报
某化学品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行申报进口一批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经海关取样送检,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需实施法定检验,但该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要求向海关申报,构成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事实。最终,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2、法律分析
(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是法定检验商品
相关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b、《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如实报检
相关依据
(2.1)义务条款
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2.2)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二、案例二
1、擅自销售、使用
某海关在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开展系统筛查时,发现1票“四氯乙烯I级”长时间未联系目的地检验,经主动联系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批货物已部分销售、使用。经查,该批货物为6.1类毒性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上述行为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进口法检商品的事实。最终,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2、法律分析
进口危险化学品未经检验不得擅自销售、使用
相关依据
(1)义务条款
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责任条款
b、《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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