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月即将来临,针对近期企业非常关心并存在疑问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要求、检验要求以及海关常用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小编做了份总结,希望对进出口企业在合规申报、快速通关等方面有所帮助。
一、申报要求
按照海关总署最新要求,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公告和2020年第129号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
(4)中文安全数据单
a、符合性声明
符合性声明的要素不应少于《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附件1的规定,未填写相关内容的应注明原因。
其中化学品正式名称栏不应填写实际货物名称,而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品名”栏对应名称,列入第2828条目的易燃液体应填写“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b、危险公示标签
危险公示标签应符合《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29系列标准)的要求。
内容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国内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 。不大于100mL的小包装可以使用简化标签,防范说明可以省略 。
c、中文安全数据单
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信息应完整、准确,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编写指南》(GB/T 17519)的要求。
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项信息,不得随意变更顺序,不得空项 。
2、申报商品有多项危险化学品的,应逐项上传上述文件。
材料缺失或材料出现一对多未按规定上传的情形,会导致申报不成功退单。
3、应准确申报危险化学品货物属性和包装类型。
危险化学品货物属性应准确选择“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如商品成分含危险化学品但经鉴定属于非危险化学品的,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共用HS编码但经鉴定属于非危险化学品的,都应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申报。包装类型应按实际运输包装方式选择如“桶装”“可移动罐柜”“散装”等。例如使用罐式集装箱运输的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包装类型应选择可移动罐柜。
4、应准确申报检验检疫代码。
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按照其类型区分性选择相应检验检疫代码,不能选择非危代码。
5、应准确录入危险货物信息。
对于属于危险货物的,应保证主危险类别与检验检疫代码的一致性,包装UN标记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及相应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规章的要求,且对应的包装类别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如包装类别为Ⅲ,包装标记中通常为X、Y、Z任一种;包装类别为Ⅱ,包装标记中通常为X、Y任一种;包装类别为Ⅰ,包装标记中则只能使用X一种。不属于危险货物的,无需录入相关信息。
6、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需提供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的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符合性声明的要素不应少于《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附件2的规定,未填写相关内容的应注明原因。符合性声明化学品正式名称、包装UN标记具体填写要求及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编写要求同进口申报一致。
7、属于危险货物的应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除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危险货物外,应使用取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包装批次进行灌装,灌装完毕后向灌装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包装使用鉴定,鉴定合格后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并将使用鉴定单号在货物报检信息中有效关联。
8、出口报关时,报关信息中应关联报检检验合格后取得的电子底账号。
电子底账号是该批次危险化学品业经检验检疫的有效凭证,务必在“出口报关整合申报”模块中填写电子底账号,信息缺失将导致异常批风险布控。
以上内容来源于关务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