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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货运代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要素详解

[点击量:2377]    [来源:www.adp.com.cn]

 

1.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近年来,由于危险品瞒报、错报、漏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层出不穷。在海关申报时,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有很多人混淆。这两个概念既相似又有区别,涵盖范围既重叠又有不同。

区别:

危险化学品仅包含化学物质,危险货物包含物质和物品,两者均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因此部分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锂电池、蓄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

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中,许多危害健康和环境的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细胞致突变型)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采纳,因此部分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硼酸。

2. 海关监管要求

危险化学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中的产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海关申请电子底账。

 

危险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监管。

 

二者的包装:

出口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出口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包装实施“产地检验”,经海关检验合格后分别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危险化学品如何申报?

(1)申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产品,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2)申报材料

申报进口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注:涉及多个申报批次、需多次使用的上述材料,允许企业仅首次申报时提供,后续重复使用,海关需要验核原件则按要求提供。

申报出口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3)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4)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5)属于危险货物的还需《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注:上述1-4项材料,涉及多个申报批次、需多次使用的单证,允许企业仅首次申报时提供,后续重复使用,海关需要验核原件的,按要求提供。第5项《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需提供并由海关进行核销。

 

4、申报路径

具体申报时,除一般申报要素外,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环节和要求。

进口

进口时,企业向口岸海关或目的地海关申报均可,但需明确“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及“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出口

出口危险化学品须向产地海关申请检验;

出口申报时,同样需录入相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及危险货物信息;

在所需单证一栏需勾选“电子底账”,以备口岸通关核查;

属于危险货物的,还需持相关材料向产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检验合格后取得《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