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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点击量:237]    [来源:www.adp.com.cn]
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因此,企业在进出口亚硝酸钠、氢氧化钾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食品添加剂时,都应如实申报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属性,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以亚硝酸钠为例,进口申报时应填报亚硝酸钠的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编号、包装标记等内容,还应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等资料;出口申报时应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以及所用包装随附的《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资料。海关实施的检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进口所用包装的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口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要求实施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二、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还应符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要求。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原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规定了海关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
 
食品添加剂进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注明产品用途的贸易合同或用途声明、成分说明(进口适用)、检验合格证明(出口适用)、营业执照或经营/生产许可证、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证明材料等,涉及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供符合检疫要求相关材料。海关按照相关检验规程、标准和布控指令要求,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名称、数重量、标签、说明书、包装等内容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抽取检测样品送实验室对质量规格、安全卫生项目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测验证。
 
 
以上内容来源于 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