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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关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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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详细解读

 

①:申请人一栏为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名称;

②: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一栏需详细注明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包装容器的种类包括桶 、罐、箱、袋、复合容器等,材质包括钢、铝、天然木、胶合板、纤维板、塑料、纺织品、多层纸、金属、玻璃等,类别包括开口或闭口;规格型号是指包装的尺寸大小;

③: 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一栏需填写符合联合国《规章范本》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标记。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6.1章的规定,每一危险货物包装都必须带有耐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相当的明显标记。标记内容包括联合国容器符号、容器种类编码、包装类别、货物状态、容器生产国及制造厂代码、生产年份月份及批次等关键信息;

(1)联合国容器符号:一般用表示,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可用大写字母“UN”表示。

(2)容器种类编码一般由并列排布的三部分组成表示:

分别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容器的种类:

1—桶、3—罐 、4—箱

5—袋、6—复合容器

用大写字母表示包装容器制造材料: 

A—钢        B—铝          C—天然木 

D—胶合板   F—再生木    G—纤维板 

H—塑料   L—纺织品    M——多层纸 

N—金属(除钢和铝) 

P—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如: 1—表示非活动盖,俗称闭口,2—表示活动盖,俗称开口。

完整的包装容器代码示例:

1A1、3H1、4H1等。

(3)包装类别:用一个大写字母表示涉及型号已成功通过实验的包装类别

------X表示Ⅰ类包装;

------Y表示Ⅱ类包装;

------Z表示Ⅲ类包装;

(4)货物状态: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若拟运货物为液体则需标明性对密度(不超过1.2可不标)和液压实验压力。

(5)容器生产国及制造厂代码:中国代码为CN;制造厂代码由字母“C”和6位数字组成,“C”代表海关(Customs)数字前两位为直属关关区代码,例如重庆某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C800028。

(6)生产年份月份及批次: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塑料桶、罐还应用标明制造月份;生产批次用PI:00X来表示。

完整的包装容器标记示例如下:

(1)盛装固体货物

 

(2)盛装液体货物

 

④: 包装容器数量一栏需真实填写申报数量,如100桶、5000袋;生产日期一栏需注明该批包装容器生产的起止日期;

⑤: 拟装货物名称需一栏需填写拟装货物的名称、状态及比重,如拟装货物名称高锰酸钾;状态:固体;比重:1.86;

⑥: 检验依据一栏需注明该批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的依据,检验依据包括国际规范、国标、行标等;主要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SN/T 0370.2-2009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SN/T 0987.1-2013 出口危险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GB 19432-2009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等;

⑦: 拟装货物类别一栏需注明拟装货物是否为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一栏需注明拟装危险货物的联合国编号,一般为UN开头的4位数代码;运输方式一栏需注明拟装货物的运输方式为海运、空运、铁路或公路;

⑧: 检验结果一栏需注明该批包装容器符合几类包装标准,包装分为Ⅰ、Ⅱ、Ⅲ三类,并由具备资质的关员签字;

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类的第5.2项、第6类的6.2项以及第4类的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按照它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显示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Ⅱ类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Ⅲ类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⑨: 包装使用人一栏需注明本《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对应包装容器的使用人;

⑩: 本单有效期一栏需注明《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截至日期;

有效期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对于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⑪:分批出境核销栏需海关在企业申报使用后对已使用的数量、剩余数量及日期进行核销登记,核销完毕证书作废。